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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家忠与吴多娜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多娜,张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8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多娜,女,1983年1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张家忠,男,1975年8月,黎族,住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多娜与被执行人张家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家忠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吴多娜租金款5000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张家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多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家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张家忠未自动履行,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开设在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账户中扣划了5572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案执行标的5572元(含执行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31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491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扣划的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并将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张家忠的银行存款5522元支付给吴多娜,用以清偿本案的债务。二、将本院扣划张家忠的银行存款5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三、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海坚zmdgqoamybofxejuvj二О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