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某、张子豪等与代秀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子豪,张子宜,张子怡,张洪仁,刘淑芳,代秀国,周玉英,代怀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2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张子豪,男,汉族,2010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张子豪之母。原告:张子宜,女,汉族,1998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子怡,女,汉族,2011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张子怡之母。原告:张洪仁,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刘淑芳,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代秀国,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周玉英,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代怀浩,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子豪、张子宜、张子怡、张洪仁、刘淑芳与被告代秀国、周玉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张子豪、张子宜、张子怡、张洪仁、刘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