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颜荣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颜荣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泽华、潘锦瑞,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颜荣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荣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8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