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管杰与郭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杰,郭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878号原告:管杰,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郭森,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管杰与被告郭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管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管杰负担。审 判 长 宋霄燕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