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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55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闸河村5组。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圩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2万元。履行方式: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2万元。如被告有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总额83万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管理机构、启东市��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中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立案执行后主动向申请人履行40万元,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3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冻结存款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