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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890号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店工业聚集区。经营者:季益文,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琪,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邨,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南侧商贸城西科技楼(飞翔纸业科技楼东侧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开钧,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计3991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