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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与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负责人冯小平,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许爱国,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天鹅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钟玖生,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法定代表人毛红波,镇长。原审第三人王文峰,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再审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因诉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文峰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终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绝大部分村民同意没有事实依据;《委托书》系伪造;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适用法律错误,新开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违反了行政合同主体原则;程序违法,新开镇政府三位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岳阳县画眉加油站,拟征收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虎公组、冯上组、精华组的集体土地6亩,其中属于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的土地为2.6亩。2013年元月9日,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与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委会支付了相关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款。2013年9月,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进行调查并由新开镇画眉村村委会予以确认,并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4年3月岳阳县国土资源局编制了一书三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了(2014)政国土字第121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由以上事实看,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涉案2.6亩土地征收过程中,依职权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对于前期征收协议的签署和征收费用的支付,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事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委托书中约定法律后果和费用由受托人承担不当,但并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申请人称该委托书系伪造没有事实依据,其称“新开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违反了行政合同主体原则”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征地协议,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合同的情形。关于认定绝大部分村民是否同意的问题,申请人称没有经过三分之二组民的同意,但并没有提交相关人员签名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允许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委托三个代理人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已认定此行为属程序违法,但未发回重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冯上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