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石乃文,石艳,吉林省书香门第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石乃文、石艳、吉林省书香门第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鹿木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石乃文、石艳、吉林省书香门第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鹿木业有限公司公证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3357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石乃文、吉林省书香门第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鹿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利息截止到2017年1月22日)、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已轮候查封王凤海、王红、石乃文名下房屋,但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王凤海、冯淑双、王红、石乃文、石艳、吉林省书香门第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鹿木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均未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335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