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文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20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日对上诉人刘海亮、上诉人王香芝、上诉人卢文灿与被上诉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民终60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1页第10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