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连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连江,周玉芬,宋贞兴,李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4号申请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连江,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玉芬,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宋贞兴,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连兴,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连江、周玉芬、宋贞兴、李连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查询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