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宁夏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宁夏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琳,张晨光,李辉,孙彦平,康立,赵亚敏,李军,郭景芝,张国军,周利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344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水源街F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74895202D。法定代表人:张琳。被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康利。被告:张琳,男,汉族。被告:张晨光(张琳之妻),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被告:李辉,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彦平(李辉之妻),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康立,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亚敏(康立之妻),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郭景芝(李军之妻),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国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周利辉(张国军之妻),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琳、张晨光、康立、赵亚敏、李辉、孙彦平、李军、郭景芝、张国军、周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已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