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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昊与杨坚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杨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坚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昊与被执行人杨坚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坚海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805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缴纳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