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腾云路。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福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荣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