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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刘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杰,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8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男,200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江法民初字第112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000元,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子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