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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旭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旭生,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吴(伍)永英,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前熬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0********。申请执行人杨旭生与被执行人吴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永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永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永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永英的银行存款9万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守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