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10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野,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米宁,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在建行宁夏灵武矿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97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易天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张琰润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富力中心商务综合楼XXXX室、XXXX室(证号为:兴庆区字第XXXXXXXXXX号、XXXXXXXXXX号)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为三年)及宁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