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会荣与周梅、焦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荣,周梅,焦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134号原告:李会荣,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梅,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焦怀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明光市。系周梅丈夫。原告李会荣诉被告周梅、焦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荣、焦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荣诉称:被告夫妻经营沙场卖黄沙,因被告夫妻经营沙场缺乏资金,因工人工资、沙场车辆加油、雇佣外面车辆运费以及从外地调沙等事由,多次通过周梅哥哥周兵向原告借钱。被告夫妻根据原告出借的金额出具欠条或借条通过周兵将欠条或借条交给原告,以作为双方借款凭据。从2015年至2017年,被告累计借到原告1226500元。现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催要被告夫妻还款,被告推诿不还,致使原告利益受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26500元。被告周梅未作答辩。被告焦怀军辩称:条子是我打我,我认可。但这个钱不是借款,是投资款,多投的部分,我打的条子。另外周梅借款打的条子,我不清楚,但我认可,她是我妻子。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周梅向原告李会荣借款11万元,被告周梅出具了借条。2016年1月1日,被告周梅、焦怀军分三次共同向原告李会荣借款共计966500元,出具了借条(56.9万元)一张,欠条(87500元、31万元)两张。2017年1月10日,被告周梅又向原告李会荣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李会荣(56.9万元)垫付利息计壹拾伍万元整”。上述款项共计1226500元,两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周梅、焦怀军夫妇至今共欠原告李会荣人民币122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2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焦怀军辩称部分款项为投资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梅、焦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会荣偿还借款(欠款)共计122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被告周梅、焦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