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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012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01024108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证号2301160421086。被告:董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芝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