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刚。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并于同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直接提取其在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收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收工程款4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