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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治锋与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治锋,周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27号原告:孙治锋,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洛龙区。被告:周卫国,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孙治锋与被告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治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治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