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柱连徇私枉法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3号王柱连:你为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刑二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二终字第0074号刑事判决,以“未与时海熙共谋过,只是受曹玖成请托将曹介绍给时海熙,但对时海熙与曹玖成如何商量及曹玖成如何提供线索帮助侦查人员破案构成立功的过程不明知;原判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2月21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玖成犯受贿罪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曹玖成为减轻处罚,产生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想法。2012年3月下旬,曹玖成找到时任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大洋派出所民警的你,请其帮助寻找立功线索。2012年3月30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警大队便衣侦控队队员时海熙(已判刑)通过公安机关旅馆业查询系统将盗窃犯陈静抓获。当日上午10时,你同时海熙、曹玖成商议,由时海熙谎称抓获陈静的线索是曹玖成提供,你安排派出所办案民警做相关证言材料,三人对陈静盗窃案件发破案过程进行了编造。2013年3月31日,时海熙同曹玖成按照编造的发破案过程向陈静盗窃案的办案民警高某某做虚假证言,你并要求高卫飞将曹玖成等人的笔录时间提前到陈静抓获前。后大洋派出所将上述虚假证据提供给阜宁县人民法院,以致该院认定曹玖成具有立功情节,以受贿罪判处曹玖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二审期间,因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玖成的立功情节不成立,改判曹玖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时海熙的供述,证人曹玖成、高某某、茅某某、卞某某、王某某、商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沈某、夏某某、管某某,阜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曹玖成受贿案一、二审判决情况等,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你申诉提出“未与时海熙共谋过,只是受曹玖成请托将曹介绍给时海熙,但时海熙与曹玖成如何商量及曹玖成如何提供线索帮助侦查人员破案构成立功的过程不明知”的问题。经查,你与时海熙共谋为曹玖成弄假立功的事实有你归案后的供述证明,且得到时海熙的供述和曹玖成的证言相印证,原判认定你与时海熙共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你否认共谋的辩解无相应证据证实,你的该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你提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的问题。经查,你的该点申诉理由与你的上诉理由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此作出的处理意见正确,即你的行为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