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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善萍、王怀亭、王辉、王旭与被申请人王志凯、静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善萍,王怀亭,王辉,王旭,王志凯,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静恩龙,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杨金光,李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71号申请人:马善萍,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申请人:王怀亭,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申请人:王辉,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申请人:王旭,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被申请人: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系鲁N362**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被申请人:静恩龙,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南霍庄村霍胜四街19号,系冀B667**(冀B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被申请人:杨金光,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黄河涯镇杨庄村。被申请人:李延国,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四女寺镇四女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善萍、王怀亭、王辉、王旭与被申请人王志凯、静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静恩龙驾驶的冀B667**(冀B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