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大朋、丛法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朋,丛法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朋。被执行人丛法滋,荣成市埠柳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法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763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5763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