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露、李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露,李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16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林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472R。法定代表人:聂肖萌,系执行董事。被告:周露,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翼,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露、李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