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小弟、周友琴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小弟,周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9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小弟,男,汉族,1952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友琴,女,汉族,1954年4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上诉人韩小弟、周友琴因刑事自诉陶建平寻衅滋事、侵占、故意伤害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韩小弟、周友琴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18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小弟、周友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仅限于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表述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