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甘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甘建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初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建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宣和麻将机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鑫(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杰风审判员 武汉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