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吴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吴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徐勤勉,行长。被告:吴静,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吴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要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办理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