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杨士营、崔丹、董文春、郭卫、杨世锐、吉林市龙潭区士营装修设计工作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士营,崔丹,董文春,郭卫,杨世锐,吉林市龙潭区士营装修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70号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实,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杨士营,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满族,吉林市龙潭区士营装修设计工作室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崔丹,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被申请人:董文春,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被申请人:郭卫,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被申请人:杨世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士营装修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东鹏程小区4号楼4单元2层32号。经营者:杨士营,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士营、崔丹、董文春、郭卫、杨世锐、吉林市龙潭区士营装修设计工作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卫名下的坐落在龙潭区,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卫名下的坐落在龙潭区的产籍,建筑面积:102平方米。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