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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申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龚金枝、龚振国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金枝,龚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申986号 再审申请人龚金枝,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龚振国,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龚金枝、龚振国因诉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终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金枝、龚振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即使第一项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第二、三项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龚振国、龚金枝提起本案诉讼涉及三个行政行为,分别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义集建【1994】第499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义土告【2016】第10号”告知单的行政行为和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复决字【2016】第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第一个行政行为与后面两个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将其并案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一行为一诉讼”的受理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金枝、龚振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易 斌 代理审判员 路 遥 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