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文武熊星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熊星芳,吴文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63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星芳,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吴文武,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熊星芳、吴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星芳、吴文武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