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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亿昌诉陈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亿昌,陈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822号原告:刘亿昌,男,汉族,1999年7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被告:陈刚,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亿昌与被告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刘亿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亿昌已预交),退还原告刘亿昌25元。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立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