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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康业胜与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业胜,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06号原告:康业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康华,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江兵,该中心主任。原告康业胜与被告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康业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业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