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鼎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鼎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鼎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胡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蓉,女,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杨爱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爱平,男,生于1957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四川鼎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的房产及土地(均为轮候),冻结杨爱平在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冻结杨爱平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除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