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邦科与聂华卉唐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科,唐育民,聂华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827号原告:刘邦科,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启平,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育民,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聂华卉,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友,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邦科与被告唐育民、聂华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邦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邦科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邦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邦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