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查成芳与杜宇、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成芳,杜宇,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查成芳,男,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许雯茗,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410503699。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766456。被执行人:杜宇,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查成芳与杜宇、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杜宇、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