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玲、丁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玲,丁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园大道120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波,该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及证件、代领标的款。被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丁玉玲,女,汉族,1958年3月1日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执行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玲、丁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