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与张永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张永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集贤村。法定代表人陶金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峰,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颖,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与被上诉人张永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判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北京兴强冷运存储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