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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松刚、何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松刚,何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237号之二被执行人丁松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长沙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何文东,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岳阳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丁松刚、何文东没收财产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岳中刑二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何文东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路××号××座××层××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至2018年4月12日。经查,上述房产为何文东及其妻王翼飞共同共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第××号。经依法委托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9022470元[详见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国众联评字(2016)第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委托湖南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何文东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号,由何文东及其妻王翼飞共同共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第××号的房产一套。2017年6月2日,张田瑶(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29024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座××层××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张田瑶(公民身份号码为)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田瑶(公民身份号码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田瑶(公民身份号码为)可在不动产登记条件具备时,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