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路二十六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上诉人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实际为欠款纠纷,并非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工期进度等因素造成的民事纠纷,以施工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属于扩大了其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一审中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事实及理由:根据还款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如被上诉人不依约还款的,被上诉人有权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本案的涉诉工程地点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且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亦在滨海新区,因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其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诉争工程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根据上述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移送本案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