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皖迎、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皖迎,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抗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皖迎,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黎瑞枝,主任。一审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代表人:苏剑雄,社长。一审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代表人:朱志豪,社长。申诉人梁皖迎因与被申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一审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58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赖 尚 斌审 判 员 谭 甄审 判 员 何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罗伟恒书 记 员 钟 镜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