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838-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志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龙杰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838-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杰,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龙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杰。原审被告: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杰。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志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及原审被告广州市龙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杰公司)、广州市大井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井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十四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588-1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十四案龙杰公司、大井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选择向龙杰公司、大井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前述理由,一审法院依法对本十四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吴志杰对本十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吴志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吴志杰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建宁县,本十四案移送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案件的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588-1601号十四案民事裁定并将本十四案移送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音像协会、龙杰公司、大井城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四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龙杰公司、大井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因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十四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本十四案吴志杰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音像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吴志杰提出将本十四案移送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