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侨昌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侨昌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964号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宝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秀莲,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侨昌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兆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岭,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侨昌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计1989.50元,由原告博兴县升阳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