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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惠梅、清远市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惠梅,清远市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梅,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系黄惠梅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2号区。法定代表人:梁焕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文,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惠梅因与上诉人清远市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案认定伤残等级的重要证据。按照医疗常识,实践中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医疗终结之后,即受害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并处于稳定状态时才能准确地评估伤残等级。如果治疗未终结会导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实际上并不能确定,也必然会影响伤残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医疗终结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结合本案,2016年4月26日的出院医嘱显示:“出院后继续行康复治疗;加强饮食营养;建议暂休息三月;定期骨科、康复科复诊,不适随诊。”由此可以看出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27日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受害人病情尚未稳定,还需要继续治疗,当时的病情尚不能准确评定其伤残等级,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变化,也佐证了受害人病情尚未稳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惠梅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上诉人清远市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均可申请本院退回。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赖广鑫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