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费县绿佳板材厂、孙腾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县绿佳板材厂,孙腾腾,沛县顺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353号申请人:费县绿佳板材厂,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许由城村。被申请人:孙腾腾,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申请人:沛县顺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费县绿佳板材厂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腾腾驾驶的被申请人沛县顺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C×××××/苏C1L**挂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7560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1512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腾腾驾驶的被申请人沛县顺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C×××××/苏C1L**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飞鸿审判员 杜 屏审判员 麻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