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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吴玉祥与苏达、储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滇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祥,苏达,储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滇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551号原告:吴玉祥,男,汉族,1997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周达村委会移发村。被告:苏达,男,汉族,1994年1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苏海村委会苏海村。被告:储丽萍,女,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号,行驶证号码:5380001650687。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滇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滇源镇滇源路174号。负责人:张燕原告吴玉祥诉被告苏达、储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滇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玉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吴玉祥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