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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新平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新平,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胜利,石培龙,黄韦,廉金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新平,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臣,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负责人:王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石培龙,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平,奎屯市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昌吉街38-1号。法定代表人:盛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胜利,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屯市。原审被告:石培龙,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平,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廉金雪,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上诉人田新平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以下简称小西门支行)及原审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弘裕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陈胜利、石培龙、黄韦、廉金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新平上诉请求:1.撤销(2016)新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被告黄韦作为本案主债务人因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嫌信用卡诈骗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应当属无效。故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被上诉人小西门支行出具的相关证据已证实,主债务人黄韦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合同。56名主债务人所借贷款均由黄韦一人持卡转取。小西门支行作为贷款和放款人,在同一天对同一人放款、转款2000余万元。故小西门支行在房贷中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违规操作。(三)本案的保证合同是基于借贷合同产生,现借贷合同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四)原审法院在明知黄韦已被刑事拘留,人身自由已被完全限制的情况下,却以庭审中被告黄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缺席审理判决。该判决不仅完全剥夺了被告黄韦的诉讼权利,也妨碍和剥夺了包括上诉人及其他被告在内的担保人当庭质询黄韦,要求查明案件事实和真相的权利。小西门支行辩称,(一)上诉人田新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所列”合同无效”以及”被上诉人违法放贷”两点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本案不存在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第一、答辩人起诉上诉人等七个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与黄韦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二者所依据的实体法基础、诉讼目的、诉讼参加人、案件的法律事实均不同,两案互不关涉,更不互为因果。第二、本案系担保合同纠纷案由下的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与黄韦是否有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构成犯罪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根本无需移送公安机关。第三、本案已经查明答辩人将30-50万元不等的信用卡借款付至借款人所持信用卡,并由借款人本人重置密码后,答辩人作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即使有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或者信用卡资金实际使用人是谁,根本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三)原审法院完成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就是法定程序。黄韦收到传票后依法既有权利委托代理人,也有权利放弃抗辩权。这都是被告黄韦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与上诉人无关。故上诉人称”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实属无理滥诉。弘裕合作社、石培龙述称,(一)被答辩人小西门支行所贷款的相对人基本没有放款,只给宇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玉(该公司经理)个人银行卡账户上放款约计1000多万元,其他借款人未曾收到该银行的贷款。故银行放款的行为是有瑕疵,不符合人民银行法和贷款规定;(二)弘裕合作社、石培龙所在《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书上的签名和盖章均不是答辩人石培龙所谓,公章是被告黄韦私自所盖。涉案借款中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系虚假。故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应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入本案一并参加诉讼。陈胜利、廉金雪述称,与弘裕合作社、石培龙的答辩意见一致。黄韦经合法传唤后,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小西门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七被告对主债务人黄韦、李继明等50人未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166804.75元、利息261969.51元、逾期罚息(滞纳金)818330.89元,合计金额为17247105.15元,向我支行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2.判令七被告向我支行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以本金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值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4.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1日至12日,黄韦、李继明等56人向原告小西门支行申请办理雪莲准贷记卡。小西门支行与56名主债务人分别签订《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雪莲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雪莲准贷记卡分期付款申请表》(以下简称《付款申请表》),主债务人签字确认申请金额分别为:15万、20万、30万、35万、40万、50万元不等,56名主债务人合计借款2140万元,分期付款的月数为12期,分摊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最后一期归还全额本金。《领用合约》第十七条第6项规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乌鲁木齐商业银行雪莲准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贷记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管理办理”。《贷记卡章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持卡人使用雪莲准贷记卡时,如遇逾期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除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015年3月19日,原告小西门支行与七被告分别签署八份《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约定由七被告对债务人黄韦、李继明等56人签署的《领用合约》、《付款申请表》项下的主债务金额21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24个月。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信用卡授信(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罚息、复息、各类费用及清收费用。该合同附件《信用卡授信清单》载明黄韦、李继明等56名主债务人的卡号、授信金额及期限。2015年3月26日,小西门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别向56名主债务人卡中注入授信资金。2015年3月27日至30日间,56名主债务人领取了准贷记卡,并办理了密码更改及取现业务,以信用卡预借现金方式将相应借款取出。至2016年3月25日,信用卡还款期限届满时,除崔锡伟、陈华、刘宝斌、李继明、吕建江、胡兵6名主债务人结清合计240万元的借款外,剩余50名主债务人均未还款,为此,原告小西门支行以系统提示短信及特快专递方式向50人发送了催收欠款的信息及函件。本案七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5月22日,剩余50名主债务人尚欠小西门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166804.75元、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2日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61969.51元、按本金的百分之五计算滞纳金818330.89元,合计金额为17247105.15元未能清偿。小西门支行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另,2016年3月2日,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经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另查,2016年5月20日,涉案主债务人之一黄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弘裕合作社、石培龙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称:经调查了解,弘裕合作社、石培龙认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因本案中除黄韦以外的主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贷款,小西门支行主合同的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弘裕合作社、石培龙仅愿意为黄韦本人实际收到并使用了5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并载明,因与开庭辩论观点不一致,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再查,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2016年12月29日,小西门支行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2016年10月19日,石培龙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499955.62元,利息7999.29元,滞纳金24997.78元,合计还款532952.69元。2016年10月22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债务人之一陈胜利给付本案原告小西门支行借款本金499477.64元,利息7991.60元,滞纳金24973.88元。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至此,尚有48名主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名单如下:黄韦、郑建勇、杨满刚、杨建军、胡玉霞、刘保丽、蒋涛、武天瑞、吕家辉、王志虎、罗文忠、王银山、马振友、孙全立、张宾、陶新林、杜桂成、雷涛、关新民、李玲、彭喜良、戈亚婷、姚利军、潘建江、石景玉、蒋桂礼、王菊兰、汪新源、马镇旺、彭娜、石培云、张新芳、薛娟、耿七、刘敬荣、吴兵、龚亮、刘丙梨、李远平、胡松涛、林涛、青剑、孙旭、吴敏、李祖云、张立江、杨晓民、王卫彬。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关于本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本案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关于本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2015年3月,小西门支行与黄韦、李继明等56名债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付款申请表》以及小西门支行与本案七被告分别签订的《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缔约各方就借款授信额度、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条款达成合意,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小西门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56名主债务人提供相应授信额度的借款,主债务人均办理了预借现金业务、在业务凭条上签字确认。至此,小西门支行已经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无法否认原告小西门支行已依约放款的事实,至于主债务人如何支配和使用借款,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到庭被告抗辩除黄韦外的主债务人因未实际使用借款故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关于本案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是否应当追加56名主债务人为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小西门支行在本案中仅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无需追加56名主债务人参加诉讼。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主债务人申请贷款和小西门支行发放贷款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双方合谋骗贷,亦无法证明”小西门支行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七被告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七被告理应在其保证金额范围内对小西门支行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被告弘裕合作社、陈胜利、石培龙、田新平、廉金雪以黄韦涉嫌犯罪,案件事实有待于刑事审理予以确认进而主张中止本案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存在小西门支行与主债务人之间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小西门支行与七被告的担保法律关系,而黄韦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仅存在借款来源上的关联性。现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黄韦是否涉嫌犯罪或者构成刑事犯罪,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四、关于小西门支行主张的各项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小西门支行提供的涉案56名主债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付款申请表》、单卡交易明细查询报表、《贷记卡章程》、短信发送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截止庭审时,涉案50名主债务人未能在借款到期后偿付借款本金为16166804.75元,利息261969.51元(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2日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818330.89元(按本金的百分之五计算),对小西门支行主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数额,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9日,小西门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借款合同债务人石培龙、陈胜利已偿还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的陈述,系小西门支行对石培龙、陈胜利偿还借款金额的自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相应款项应从小西门支行主张金额中予以扣除。扣除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48名主债务人尚欠本金为15167371.49元(16166804.75-499955.62-499477.64)、利息为245978.58元(261969.51-7999.29-7991.64)、滞纳金为768359.23元(818330.89-24997.78-24973.88),合计金额为16181709.30元,以及后段利息(以1516737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小西门支行主张七被告支付的5000元财产保全费,是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宇恒公司、黄韦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原告主张七被告按照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保证范围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弘裕合作社、宇恒公司、陈胜利、石培龙、田新平、黄韦、廉金雪对主债务人黄韦、郑建勇等48人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小西门支行借款本金15167371.49元、利息245978.58元及后段利息(以1516737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逾期罚息768359.23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弘裕合作社、宇恒公司、陈胜利、石培龙、田新平、黄韦、廉金雪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小西门支行保全费5000元。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被告黄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逮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黄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鸟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报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且审查认为黄韦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乌市检刑诉70号起诉书。该起诉书内容为:2015年3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黄韦提供本人伪造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荒地租赁开发经营合同书,在小西门支行办理了福农准贷记卡,额度为50万人民币,还款期限一年。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黄韦一次性透支50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小西门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黄韦催收欠款,并有其本人签字的催款单,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黄韦欠款及滞纳金、逾期利息合计532444.39元。被告人黄韦在其本人办卡的同时将该业务介绍给其他55名农户,并将合同模板提供给农户用于办理该准贷记卡,2015年3月19日,乌鲁木齐银行与被告人黄韦等人签署《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约定由黄韦等五人、弘裕合作知等两家单位对黄韦等人的2140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人黄韦缴纳280万元保证金。2015年3月26日,小西门支行通知被告人黄韦等人办理卡片激活及放款事宜,同年3月27日至30日间,被告人黄韦在内的56名农户领取了准贷记卡,期间黄韦告知农户需要先将卡中款项打入弘裕合作社账户下,后期再行分配,农户信以为真遂签字同意款项转出,小西门支行遂将黄韦等人准贷记卡中的共计19163520元授信资金打入黄韦所指定账户(户名盛玉,尾号7299卡中截止2017年3月2日,农户共向小西门支行还款4062271.60元,剩余金额15101248.40元尚未归还。被告人黄韦将其中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银行欠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原审被告黄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且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西门支行虽起诉要求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但小西门支行主张权利作为主要依据的借款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黄韦以信用卡诈骗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即刑事案件与本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资金为同一笔资金。其次,黄韦在本案中即是债务人又是担保人身份。因此,黄韦涉嫌刑事案件结果未出,且本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下,原审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82.63元,退还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上诉人田新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71.9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候 卫 宁审判员 热 依 拉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努热斯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