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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艳梅与被执行人王海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梅,王海岩,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梅,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执行人王海岩,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元明街。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城西街。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梅与被执行人王海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9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