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红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红英,肖小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30行审51号申请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斌,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1484467-7。被申请人:钟红英,女,住永新县。被申请人:肖小先,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钟红英、肖小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6]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6]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6]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生效。本院认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6]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6]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雨芳审判员 陈桂平审判员 盛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