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克英陈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英,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99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克英,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高克英、陈强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双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因高克英、陈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财产管理部门未查到高克英、陈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无履行能力,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