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正霖与被告徐家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霖,徐家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404号原告徐正霖,女,汉族,生于2005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李玉琴,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徐家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霖诉被告徐家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徐正霖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徐正霖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常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